游客旅途中受伤,如何索赔?
案情简介:
去年夏天,王老太和老伴带着孙子孙女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景区三日游,王老太和孙女体验完水上乐园某游乐项目上岸时,因地面湿滑王老太不慎滑倒,导致骨折受伤。王老太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若干元。王老太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旅行社与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她在旅行过程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认为,当时导游已向包括王老太在内的所有游客提醒过“上岸时地面湿滑,当心摔倒”,所以旅行社已尽到提示义务;王老太滑倒摔伤,是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才发生的,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论有过错,是某景区未足够采取防滑措施,某景区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调解不成,引发诉讼。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管理者均负有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管理者应该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旅游过程中,如果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往往会产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游客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如旅游过程中游客受伤,游客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途径不同,其结果是有区别的。游客若选择违约责任索赔,就是按照合同纠纷诉讼,游客不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若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诉,游客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景区存在过错,游客选择侵权之诉时,可将景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游客因道路拥挤、旅游景点秩序混乱,从而与其他游客发生纠纷而受伤,应先由责任游客承担赔偿责任,其无力承担的部分,旅行社或景区若未尽有序组织、疏导、引领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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