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号债权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债务人名称截至2017年12月10日借款合同编号
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淄中业借字012号
2015年淄中业借字013号
2015年淄中业借字014号
本金26990000.00
利息4261037.78担保人
陈同胜、陈铎、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史济坤持有的恒汇电子3000万元股权质押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信达资产山东省分公司联系电话:0531-87080308
淄博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联系电话:0533-3583926
联系人:明老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2018年4月9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2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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