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一定记得及时清算

淄博晚报 2018-04-09 10:04 大字

案情简介:张一梦前几日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称张一梦在2010年曾与他人成立一家公司,欠原告货款26万元,要求张一梦承担还款责任。这使张一梦想起,自己确实在2010年曾经与好友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因为经营不善,开张不到一年就关门歇业了。此后,他也没有再参与处理公司的业务。张一梦听说,公司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原告这么起诉他对吗?

律师分析: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也有例外。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一梦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停止经营后及时进行清算,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没有进行及时清算,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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