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药定点门诊购药享慢性病待遇

淄博晚报 2018-04-03 10:19 大字

晚报讯(记者孔晓文)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药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出,参保人在特药定点门诊购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特药范围为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价格执行国家谈判价格。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18种中的6种,包括:注射用地西他滨、达沙替尼片、吉非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药品价格执行省谈判价格。国家、省调整上述特药范围和价格时,从其规定。

医疗保险特药实行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特药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可选择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1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购药服务协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允许调整变更。参保人在特药定点门诊购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对集中、便于管理、方便服务的原则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和专科)中选取,区县可放宽至住院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参保人使用特药时,应事先向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盖章、确认,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建立全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制度,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信誉良好、具有专业特药服务能力和管理经验、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评估通过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服务协议,纳入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参保人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持社保卡,凭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门诊专用大病历(加盖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章)、《淄博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建档备案工作。

申请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为药品经营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具备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法人为同一法人。不属于同一法人的股权关联度达到30%以上;取得特药药品生产企业的经销权;具有特药供应在“冷链系统”、供应保障、后续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经验;药品经营企业在淄博市行政辖区内近三年药品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提供特药零售服务的零售药店仅经营本通知规定的特药范围;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与购药人交流区域;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从业人员应毕业于医学、药学院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按照规定参加淄博市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承担18种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保障服务的零售药店,达不到本通知特药定点药店要求的,可继续按照原规定提供本通知规定的6种特药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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