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 说法

淄博晚报 2018-04-02 10:20 大字

(九十)

王同生,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自1995年开始专业刑事辩护,首推“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义务讲解;中加刑事辩护和中美非法证据排除交流成员;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

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山东律师王同生。

咨询电话:13708942650。

安监人员与玩忽职守罪

关于玩忽职守罪咱们谈到这里,大家会发现了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主要重点了:

首先从犯罪主体(也就是哪些人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看,只有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他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关于从事公务,有专门司法解释,这里就不展开谈了。

其次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否则,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再次是玩忽职守行为与产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有法定的因果关系,否则,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这一点,有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还有一点就是危害后果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关于这一点在“安监人员与玩忽职守罪”里已经谈到了。

不同的案子还会有其他的辩护重点,比如:程序问题,证据适用问题等等,不再一一赘述。

可能有人问:玩忽职守案件哪个部门立案管辖呢?

现在是渎职侦查局,司法改革之后是监察委员会。

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又分管哪些案件呢?

监察委员会

立案管辖的案件

现在很多人关心监察委员会,因为监察委员会立案管辖的案件大多与公务员有关。因此,我在这里把监察委员会立案管辖的案件给大家列举一下。

贪污贿赂案件:

1、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

2、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3、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

4、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刑法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6、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

7、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

8、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

9、刑法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10、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11、刑法第38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未完待续(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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