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交房现场须公示竣工验收证明
26日,淄博市人大召开《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议获悉,该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原有上位法适用性不强,项目开发建设和交付使用环节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购房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
本报记者罗静
未取得预售许可
不得预售商品房
根据《条例》,购房者在看房、买房时享有以下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备案证明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购房者可在看房时要求开发商明示以上材料,以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减少销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此外,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购房者在交定金、预付款前要确认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水电暖等基础设施
验收达标才能交房
选好房源,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也要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要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才能交付使用,即除房屋单体验收合格外,还需要道路、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达到验收标准,并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才能交房。《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禁止通过变通、删减条款或者利用补充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交房条件是否是“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条例》加强了对交房过程的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并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及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商无售后服务
将受处罚
交房后,购房者还享有售后服务的权利。为解决房产证办理不及时、业主自行办理登记手续繁杂等问题,《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的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此外,近年来,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形同虚设,使得售后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条例》规定开发企业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构,认真开展售后服务。《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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