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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今日周村 2017-12-22 10:32 大字

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或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9.其他破坏选举行为。

(二)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2.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3.在选举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4.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5.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越级走访,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坚持“严格执法、露头就打”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有贿选、受贿或者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淄博市周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淄博市周村区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周村区委政法委员会

周村区人民法院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周村区公安分局

周村区信访局

周村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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