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吸烟,两男子被拘留 消防部门:禁止在大型商场、超市吸烟和使用明火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王亚男通讯员冯岩)13日,淄川服装城内两业主在公共聚集场所吸烟被行政拘留三日。
淄川区消防部门、服装城管委会、商城路派出所在对淄川服装城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服装城内两名业主正在抽烟。由于淄川服装城属于公共聚集场所,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淄川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两名吸烟男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加油站、加气站、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都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在此类场所中吸烟和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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