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发布 预售商品房不得“捂盘”不卖
□记者刘磊报道
本报淄博讯12月4日,淄博市发布《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表示,今后,淄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经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时,应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条例》要求,淄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淄博将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规划条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建设条件意见。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内容;建设条件意见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项目建设周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代建保障性住房、住宅全装修、建筑节能以及住宅性能认定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用房。
同时,《条例》要求在销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经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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