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进一步细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三类对象可享七项保障 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年5500元
晚报讯(记者刘琳通讯员周永)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12月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救助供养具体内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三个条件可获得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倡导社会帮扶等七项救助供养内容。三类对象具备三个条件可享七项保障
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
《意见》强调,分散供养的:经本人同意,镇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办,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同时,《意见》明确救助供养具体内容。主要包括7项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倡导社会帮扶。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每人每年55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即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即每人每年550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
同时明确救助供养资金的使用。集中供养的,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办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据了解,与淄博市原来分轨实行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和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制度相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了较大调整:通过将原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整合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在原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调整扩大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将原有农村五保供养提供的吃、穿、住、医、葬(教)五项供养内容,调整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四个方面,并明确了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的相关内容。
统一农村五保对象标准
明确与农村低保1.3倍的标准比例
淄博市原执行的城市“三无”供养制度,规定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则将供养对象分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和与镇村签订协议在家散养两种,且供养标准不同,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600元,集中供养标准明显高于分散供养标准,且没有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农村低保的1.3倍,只是原则要求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新的特困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后,统一了农村五保对象标准,明确了与农村低保1.3倍的标准比例,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确定了照料护理费用的标准,较大程度上健全规范了对特困群体的救助供养体系。
按照《意见》,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普惠性政策待遇,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对于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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