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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发布 商品房销售须一次性公开 全部房源

淄博晚报 2017-12-05 10:36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淄博市昨天发布《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条例明确表示,今后,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经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时,应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否则将被“重罚”。淄博市鼓励开发建设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海绵型建筑和小区、绿色智慧住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据悉,该条例今年11月1日经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开发企业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构

条例要求,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淄博市将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规划条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建设条件意见。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内容;建设条件意见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项目建设周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代建保障性住房、住宅全装修、建筑节能以及住宅性能认定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用房。淄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银行有“专户”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缴存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机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房产管理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房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备案证明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重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在销售场所明示相关证书等材料的,由房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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