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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获刑

烟台日报 2017-12-01 09:0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从重处罚,今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8月15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丁慧,女,汉族,1963年1月生,初中文化,淄博市张店区人。丁慧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初,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人丁慧在“***”邪教组织信徒介绍下,到博山区农药厂宿舍楼内租房居住。自2016年11月以来,丁慧多次在博山区与邪教组织成员接头,获取***书刊、单张打印资料、录有***内容的TF卡等邪教非法宣传品,在租赁的暂住屋内利用笔记本电脑对其拿回的“***”资料转录到U盘及TF卡中,向未成年人刘某某、周某某传播***书刊等非法宣传品,并进行邪教聚会。

法院审理认为,丁慧目无国法,曾因参加“***”人员非法聚会串联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从事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丁慧向未成年人周某某宣扬邪教,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当庭认罪,且社会危害较轻,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丁慧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由扣押机关淄博市博山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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