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下)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此类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人信任。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网站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运作模式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一)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主要类型: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非法集资行为大多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相关“销售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多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三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行为多是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或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淄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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