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庭审视频发朋友圈 罚款2000元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张允文)11月23日,博山区法院依法对一名未经法庭许可,偷录庭审视频发至微信朋友圈的旁听人员仲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11月15日9时,博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江苏某机电设备公司、第三人谢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仲某在庭审期间向法庭递交授权委托书,欲作为第三人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法庭审查,因其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不规范,未获法官允许参加庭审,后仲某便作为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旁听期间,仲某在已经法庭告知庭审期间需关闭手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仍趁法庭不注意,偷偷录制庭审视频,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
仲某的违法情形被发现后,法庭立即和仲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当面删除已发布的庭审视频。经法庭教育,仲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真诚向法官、原告道歉。鉴于仲某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诚心悔过的情节,法庭遂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仲某当场交纳了罚金。
博山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庭是严肃神圣的场所,全体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任性妄为必将受法律制裁。
相关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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