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跑水财产受损 能否拒交供暖费
案情简介:刘某是张店区某小区业主,A公司负责该小区的锅炉运行及管理工作,因刘某拖欠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5925.6元,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交纳这笔拖欠的供暖费。刘某抗辩称,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家暖气管一直漏水,致使家中屡次被泡,A公司没有尽到检测检修的义务,刘某不交纳供暖费的目的是希望A公司给刘某一个说法。
律师分析:在暖气试水或者供暖过程中,由于暖气管道或设施老化等自然原因会出现暖气跑水现象。业主报修后,供热公司不同意赔偿业主的损失,业主便会因此而不交供暖费,从而引发供热纠纷。
根据《合同法》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供热人承担向用热人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给热力的义务,用热人负有向供热人交纳热费的义务,逾期交纳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一定期限,供热人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供暖设施漏水导致用热人财产损害的,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与供用热力合同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所以,用热人不能单方决定以热费抵销财产损害赔偿,因漏水而拒不交纳热费,否则还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暖气跑水遭损失维权比较复杂,主张权益更不简单。对于此类问题,首先业主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发后可找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还可以书面记录现场情况,要求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业主要按照责任划分,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维权。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楼上居民维护和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居民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是正常使用中发生漏水,这时就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或者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比如:楼梯间管道漏水导致渗入家中,或者电梯设备损坏,均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相关。供热公司作为热能供应方,仅承担热能生产和输送义务。所以,业主确定好责任主体后可就自己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追偿。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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