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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产企业要设立售后服务机构

淄博晚报 2017-11-02 16:05 大字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赵瑞雪通讯员巨荣俊张灿)买了房子有问题却找不到了开发商,市民经常遇到的这一问题有望解决了!10月31日至11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很多市民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买新房后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和开发商沟通,但却不知道去哪里找开发商。此次条例就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档案应当记载企业守法守信、社会监督与评价、奖惩等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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