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又终止合同 能否获补偿
案情简介:梁某是原张店区某计算机公司职工,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于2007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同年8月另一家临淄区某软件开发公司聘请其为该公司软件开发顾问,并签订2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未做其他规定。2009年8月合同到期,临淄区某软件开发公司以梁某年龄过大,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没有和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据此梁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临淄某软件开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脱离就业大军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福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退休反聘,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
退休返聘,指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薪劳动的行为。本案中梁某就属于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从文义上看,仅仅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能产生当然的劳动合同终止效果,还必须办理完退休手续,劳动合同才能即行终止。
本案中梁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本案梁某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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