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就冬季取暖“气代煤”用户价格政策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执行新政 “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 执行现行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70元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市物价局就《关于明确淄博市冬季取暖“气代煤”用户价格政策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指出拟于今年冬季起,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气代煤”用户执行现行每立方米2.7元,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7年10月18日前,通过传真0533-2182846或邮箱jiageke2008@163.com反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33号)文件精神,淄博市对冬季取暖期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其中集中供暖范围内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继续执行现行阶梯气价政策不变。
而最受市民关注的变化当属第二条气价政策:今年冬季起,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气代煤”用户和市物价局淄价字〔2014〕150号文件确定的“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壁挂炉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超出第二档最高值(1080立方米)部分,执行第二档价格”的用户,执行现行每立方米2.7元,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据了解,新的气价政策将从2017年冬季供暖期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博市从2014年11月27日起开始执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政策,按照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用气价格实行分档递增。其中,第一档为每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及以下的,执行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70元;第二档为每户年用气量在360—1080立方米部分,执行每立方米2.85元;第三档为每户年用气量在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每立方米3.50元。其中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壁挂炉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超出第二档最高值(108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档价格。新政策实施后,这一部分用户将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而是执行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70元。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壁挂炉取暖并持有城乡“低保证”和“特困证”的居民用户,用气仍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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