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修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晚报讯(记者商萍萍通讯员张青)记者从日前市法制办与市审计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改后的《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在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要求,需对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纠正处理。市法制办对原《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进行了依法审查,并与市审计局等单位经多次讨论研究,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具体删除内容是《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以及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次修改只是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今后,淄博市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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