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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保障范围 普惠购房人群 10月9日起,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享住房公积金红利

淄博日报 2017-10-09 10:39 大字

□本报记者耿雪通讯员王慧海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7年10月9日起,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被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这是自2016年淄博市允许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后,缴存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这一政策实施后,将有更多的群众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惠。

据悉,《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按照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其中,月缴存基数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则为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以职工月缴存基数5000元为例,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为1200元,最低为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缴存人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规定可经缴存人本人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对于缴存人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在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或缴存人实现就业并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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