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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文书送达公告

淄博晚报 2017-08-22 10:41 大字

当事人:崔克健;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370304197409166530;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30号6号楼三单元502室。

崔克健有未报批环保手续,年产15000吨熔块项目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行为,我局依法对崔克健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6]第00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听告字[2016]第008号),拟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告知崔克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崔克健未按规定做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罚字[2016]008号),对崔克健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15日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60日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我局对崔克健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我局直接送达上述文书时,联系不到崔克健,无法直接送达;与公安机关联合留置送达时,崔克健家中无人,无法留置送达,也无法进行邮寄送达;电话联系崔克健时,崔克健拒绝回来签收。现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催告崔克健履行法律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川分局

2017年8月22日当事人:崔克健;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370304197409166530;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30号6号楼三单元502室。

崔克健有年产15000吨熔块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行为,我局依法对崔克健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6]第009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听告字[2016]第009号),拟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告知崔克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崔克健未按规定做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罚字[2016]009号),对崔克健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15日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60日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我局对崔克健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我局直接送达上述文书时,联系不到崔克健,无法直接送达;与公安机关联合留置送达时,崔克健家中无人,无法留置送达,也无法进行邮寄送达;电话联系崔克健时,崔克健拒绝回来签收。现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催告崔克健履行法律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川分局

2017年8月22日

当事人:崔克健;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370304197409166530;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30号6号楼三单元502室。

崔克健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我局依法对崔克健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6]第043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听告字[2016]第043号),拟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告知崔克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崔克健未按规定做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罚字[2016]043号),对崔克健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15日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60日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我局对崔克健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我局直接送达上述文书时,联系不到崔克健,无法直接送达;与公安机关联合留置送达时,崔克健家中无人,无法留置送达,也无法进行邮寄送达;电话联系崔克健时,崔克健拒绝回来签收。现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催告崔克健履行法律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川分局

2017年8月22日

当事人:崔克健;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370304197409166530;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张庄村30号6号楼三单元502室。

崔克健有利用坑塘贮存含挥发酚废水行为,我局依法对崔克健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6]第04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听告字[2016]第044号),拟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告知崔克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崔克健未按规定做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罚字[2016]044号),对崔克健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15日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60日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我局对崔克健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我局直接送达上述文书时,联系不到崔克健,无法直接送达;与公安机关联合留置送达时,崔克健家中无人,无法留置送达,也无法进行邮寄送达;电话联系崔克健时,崔克健拒绝回来签收。现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催告崔克健履行法律规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川分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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