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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2万货款 10年不还

淄博晚报 2017-08-08 14:45 大字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王东升)在全省开展的“百日执行攻坚”行动中,高新区法院持续用力、积极作为,组织开展各种形势的集中执行行动,形成了打击抗拒执行行为的高压态势。日前,在组织的一次集中执行行动中,该院干警先后转战淄川区、张店区、高新区等地,深入到城市社区、农村田间地头,对8名拒执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实际拘留4人,截至发稿前多个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

拖欠近12万元货款10年不还

2007年6月,原告淄博某创业家私有限公司与家住四宝山街道办的被告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新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隽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某家私有限公司的货款117996元。在判决生效后,被告隽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承办法官多次上门找寻未果,在本次开展的执行集中行动中,隽某某因有能力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已被法院依法拘留。

村干部吃饭不付账被拘传

2011年8月原告邢某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张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高新区法院受理,原告邢某诉称2008年至2009年时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张某到邢某所开的餐馆就餐,共欠餐费11710元,在原告要求支付餐费时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张某开始“拉锯式”的扯皮,直至2011年一直未予支付。无奈下,原告邢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餐饮费、经济损失费及相关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在原告经营的餐馆就餐消费,金额共计11710元,由被告张某某个人为原告出具收到消费单据的收条。原告主张的张某某在原告处就餐消费系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未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张某某支付原告11710元餐饮费、经济损失费907元的判决,同时判决张某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仍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拒不执行,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法院果断对其实施拘传。警车之上,张某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当即表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截至目前,张某某已与邢某达成和解协议,全部欠款将在十日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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