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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出台今冬全市重污染天数 要下降15%以上

淄博晚报 2017-08-03 10:57 大字

晚报讯(记者袁一军通讯员支齐)《淄博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简称《方案》)日前出台。方案提出了今年年底前要完成的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环境四大目标。大气环境方面,要求2017年冬季(2017年10月一2018年3月)确保全市PM2.5(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这个目标高于山东省对淄博等省内7个传输通道城市提出的力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的要求。

年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080万吨以内

《方案》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固(危)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监管等五大主要任务,涉及27个方面。

在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中,《方案》要求,7月底前,列入今年绿动力提升工程的建陶、耐火材料、日用玻璃、水泥粉磨站、板簧、氧化铝球、炭素等行业关停淘汰任务全面完成;10月底前,完成“两焦一电一化一炭素”的关停淘汰工作。

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年内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080万吨以内。

“禁煤区”内实现煤炭彻底“清零”

《方案》提出,全面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任务。10月底前,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10万户以上。9月底前,完成居民户内采暖、保暖设施建设改造工程,通过改造屋顶门窗、搭建户外连廊等措施,增强房屋保温功能。完善“电代煤”价格政策,确定的“电代煤”居民用户,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采暖的,年用电量超4800度的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

10月底前,市主城区及各区县建成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包括各类门头房、农贸市场、洗浴、旅馆、饭店等商业设施。为严格防止散煤复烧,10月底前,各区县要划定建成区“禁煤区”范围,并报淄博市政府备案。“禁煤区”内要实现煤炭彻底“清零”,包括各类型煤、兰炭、煤粉等煤制品。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地区,自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

7月底前903台小燃煤锅炉全部“清零”

除已经改造为高效煤粉锅炉且配备完善的除尘、脱硫、选择性催化还原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装置的以外,全市范围内全面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直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导热油炉等,对前期排查的903台,7月底前实现全部“清零”。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凡是发现已淘汰燃煤锅炉关停取缔不彻底、再次复用或清单外直燃煤锅炉的,一律直接予以关停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0月底前,各区县建成区内关停取缔所有小型直燃煤设施,包括早餐摊点、农贸市场、流动摊贩等。自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一律纳入环保督察问责,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全市保留的20蒸吨/小时以上非电燃煤锅炉86台2448蒸吨,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安装规范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改造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DCS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区县、各镇(街道)要继续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的拉网式全面排查,发现清单外“散乱污”企业的,一律按相关整治要求从严从速处理到位。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凡是被国家、省、市督查或检查到23314家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列入搬迁改造类的,立即实施停产,10月底前对老厂区实行关停取缔,新厂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方可投入生产。

全面排查45米以上排气筒

10月底前,全面完成10万千瓦时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共89台。未按期完成的,纳入冬季错峰生产,采暖季实施全面停产。

自10月1日起,所有火电、钢铁、建材、石化、有色、水泥以及燃煤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淄博市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限值》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目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立即开展专项治理,9月底前全面完成。自10月1日起,完不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自11月1日起,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冬季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停产。

自7月1日起,石化行业完成整治并达到行业标准要求;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自8月1日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9月底前,各区县向社会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

各区县组织对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清单,10月底前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实现与全市一体化环保信息系统联网,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严格执行按日计罚;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关停。

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5%或1个月内有3家以上企业日均值超标排放的区县,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严查高排放重型柴油车辆

自8月1日起,未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不予环检;每季度对柴油检测线的检查实现100%,对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取消环检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禁止省内从事该行业。

按照《方案》要求,10月底前,在重型柴油车辆通行的交通干道建设黑烟抓拍系统,自11月1日起,对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黑烟)的重型柴油车依法处罚并劝返,对省内的违法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

8月底前,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完成城市建成区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禁限行区域的划定,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9月底前,各区县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原则上,各区县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

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10月底前,全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并按要求校准检测,不按要求安装的,自11月1日起停业整治。

《方案》明确,对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要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对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导致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2月底前,全市选取4个区县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将本方案中的治理任务列为市级督察重点,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等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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