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检察院构建多元分层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效果更实、 更优

山东法制报 2020-06-10 16:11 大字

近日,由淄博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肖某等6人涉嫌票据诈骗、变造金融票证、骗取贷款案,经法院重审后,最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再审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案件的成功改判,得益于淄博市检察院转变审判监督理念,推行生效判决两级院同步审查、抗诉说理等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淄博市检察院积极构建以客观公正的新时代刑事审判监督理念为引领,以刑事抗诉为核心、以检察建议为重点、 以纠正意见为补充的多元分层次监督格局。 2019 年以来共针对刑事审判活动提出抗诉29件、检察建议394件、纠正意见 166 件,抗诉采纳率达 88%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连年走在全省前列。

个案纠偏:抗诉坚持客观公正理念

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试点单位,2019 年以来,淄博市检察院针对抗轻不抗重、重追诉轻保护等问题,成立了刑事抗诉工作组,把分布在相关部门的刑事抗诉力量优化整合,相继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两级院同步审查等工作机制。

2019年9月,淄博市检察院在审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中发现,鉴定意见证实死者自身心、肺基础病变程度较重,被告人用药行为对被害人死亡起到一定促进作用。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下量刑。案件提起抗诉后,该院检察长魏玉民就该案列席市法院审委会,发表了内容翔实的监督意见,被审委会委员一致采纳。最终,被告人由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淄博市检察院以客观公正立场推进抗诉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为实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常态化,淄博市检察院主动起草并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衔接机制的暂行办法》。 2019年以来,5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抗诉案件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的监督意见全部被采纳。

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助力审判规范

“2019年以来对44件 53 人的性侵类犯罪提起公诉,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8% 。”4月24日,在全国人大代表王一君调研检察工作时,淄博市检察院的汇报中提到了这样一组数字。检法两院就依法严格规范办理性侵案件形成高度共识,其背后的推动力来自淄博市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书。

2018年8 月,被告人因在咖啡馆隔间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奸未成年人,被张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张店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以无犯罪故意、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为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2019年1 月,淄博市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没有新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再次以同样理由判处缓刑明显不当,而且违反了“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考虑,该检察院决定对法院判决提请抗诉。

“ 抗诉注重的是个案纠偏,而检察建议注重类案规范。能否通过两种方式双管齐下,达到刚性抗诉兜底保障、柔性建议督促规范的效果。”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后,淄博市检察院检察长魏玉民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并用的监督方式,在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规范法院类案的审理。3月28日,淄博市法院经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精准分类:纠正意见瞄准司法瑕疵

“你们不仅解开了我心里的疙瘩,而且让我看到司法部门的严谨态度,我对这个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以后不再到处申诉了。”2019年5月28 日,申诉人刘某又一次来到淄博市检察院检察服务大厅,不过这次他是专程来向控申检察官李桂华道谢的。

2014年6月,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桓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刘某未提出上诉。然而,从2016年起,刘某认为在其申请复核事故认定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期间法院就作出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先后向县市两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审并改判其无罪。在申诉申请先后被驳回后,刘某又向淄博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判决书能把我出生日期都弄错,说明原审判决不严肃,本身就有问题。”经过查阅案件原始资料,李桂华发现,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并无不当,但判决书上确实将刘某的出生日期写错。

“ 消除法律决定上的瑕疵,让申诉人重拾对司法判决的崇敬之心,是一名法律人的应有义务。”随后,李桂华向申诉人解释,因被害人家属已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过复核和重新鉴定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妥。针对申诉人反映的判决书上的书写错误,建议桓台县检察院以纠正意见书的方式,建议桓台县法院对瑕疵予以补正。收到纠正意见后,桓台县法院重新制发了刑事裁定书,对文书瑕疵予以补正。

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采取抗诉方式监督,情节一般或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采用检察建议方式监督,对于程序性违法情节相对较轻的则采用纠正意见形式。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在淄博市检察院建立的刑事审判监督体系中,纠正意见关注的是裁判文书行文错误、庭审程序不规范、刑期计算错误等瑕疵,作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必要补充,体现了法律监督的灵活性。

“ 贯穿于我们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的,是一直恪守的积极、谦抑准则。”谈起刑事审判监督的指导理念,淄博市检察院检察长魏玉民认为,刑事审判监督中首先要把握监督范围的全面性,实现抗轻与抗重、抗实体与抗程序并重,而且监督的手段应选取价值冲突最小、被监督对象更易于接受的方式,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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