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赖账企业仲裁讨要工程款 淄博仲裁委:博山某村委会支付840829.85元10日内履行

淄博日报 2018-06-27 11:50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桓台某企业与博山某村委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承建了该村的部分建设工程,没想到工程竣工后,该村委会却未按合同规定结算支付工程款,多次索要未果后,桓台某企业将博山某村委会“告”到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并当庭质证,仲裁庭最终裁决,博山某村委会共付给桓台某企业840829.85元。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0年5月7日,桓台某企业承建了博山某村住宅楼、综合楼、水池、食堂等工程一宗。这些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全部竣工,但博山某村委会却未按合同规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716274.85元。桓台某企业每年数次讨要,均被对方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桓台某企业将对方“告”到了仲裁庭。

仲裁庭经过认真核实最终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桓台某企业与博山某村委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承包项目为一座住宅楼。合同约定,工程土建总造价223.35万元,工期为452天,于2010年5月30日开工至2011年8月26日竣工,工程拖期,每日支付总造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质量为优良;保修期为2011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合同还对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对该工程的质量、供材、进度款支付方式与比例等作了约定,同时约定扣留工程款5%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桓台某企业组织施工,于2011年10月1日竣工。经博山某村委会提交山东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由桓台某企业与博山某村委会加盖印章共同确认,工程造价审定数额为3080990.07元。

201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承包项目为沿街商业楼。合同签订后,桓台某企业组织施工,于2011年10月1日竣工。经博山某村委会提交山东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由双方加盖印章共同确认,该工程造价审定数额为2267304.31元。桓台某企业在施工期间,还承建了该村委会的水池、食堂等部分零星工程。经博山某村委会提交山东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并由双方加盖印章共同确认,工程总造价为405148.14元。

2011年11月19日,博山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给桓台某企业函件1份,主要内容是他们承建的住宅楼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验收标准,主体已被市质安站定为优良主体,但由于回迁户的迫切要求,急于住房,同意将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优良改为合格,同时尽快交付使用。上述三项工程经审计总造价为5753442.52元,双方协商确定再让利50000元,博山某村委会已付工程款为2290347.73元,供材价款为2616819.94元,尚欠工程款666274.85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竣工结算后30日内付至95%,留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保修期为5年,保修金应为2876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仲裁庭最终裁决,博山区某村委会付给桓台某企业工程款666274.85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60855元。结合双方需承担的仲裁费,裁决合计,博山某村委会共应付给桓台某企业人民币840829.85元,裁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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