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有“质量瑕疵”市民仲裁维权 开发商履行修复义务赔偿2万多元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刚买的房子有严重的“质量瑕疵”,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桓台市民朱女士一怒与开发商上了仲裁庭,经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开发商对房子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赔偿市民朱女士经济损失23215元。昨天记者从市仲裁委获悉,这是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针对商品房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当庭辩论和质证,最终,开发商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在淄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了裁决。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朱女士2016年12月24日,在张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朱女士支付464300元购房款,开发商向她交付位于张店区华光路某社区一套质量优等的高层成品住宅。合同签订后,朱女士足额支付了购房款,没想到的是,她拿到楼房钥匙进行室内装修时,却发现该房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最为严重的是,该房屋客厅内的天棚存在严重的下沉,四周与中间凹凸差距达4-5公分。为此,朱女士多次向开发商提出交涉,开发商提出,凿去凸出部分恢复天棚平整,但在处理该质量问题时,却凿出天棚主体结构中的钢筋,致使钢筋外露并生锈。在处理质量问题的过程中,朱女士还发现,这处有问题的客厅地面与其他房间的地面高低落差为1.5公分,如果地面找平,则从地面到钢筋外露的天棚距离即室内层高则明显达不到合同规定的2.6米。
朱女士认为,依据建筑专业相关规定,钢筋外露生锈属于明显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依据开发商出具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质量承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住宅,将予以退房或调换。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7年7月15日,朱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但开发商置之不理。万般无奈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4747.95元。
2017年9月27日,淄博仲裁委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仲裁庭现场勘查查明,双方争议的房屋质量问题位于客厅,该客厅天花板中心部位比四周有下凸现象。最凸处净高约2.595米,四周净高为2.62米,露出钢筋部位净高为2.61米,其它房间净高为2.63米。
审理后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申请人朱女士已撤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申请,因此,申请人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由请求解除购房合同、退回购房款等款项并赔偿装修费损失证据不足,不应支持。但由于被申请人所供房屋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瑕疵,而且修复平整后将使房屋原有净高有所降低,该房屋的经济价值也会随之降低,因此,依公平原则,被申请人除履行修复义务外,还应适当赔偿申请人的该经济损失,仲裁庭酌定该经济损失的数额为房屋总价款的5%。最终,淄博仲裁委裁定,开发商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对该房屋客厅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赔偿朱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23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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