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划拨地”城镇住房将可变“三证” 建成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建成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两证”变“三证”。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报记者罗静
平房及独栋式住宅
不包括在内
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通知》,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上多层、高层单元城镇住房,不适用于平房及独栋式住宅房屋。适用范围为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高青、沂源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房屋原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无纠纷;其他法定房地产转让条件。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共同提出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资料;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核发《淄博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颁发不动产权证。
土地出让金
缴纳标准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建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他存量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多层、高层单元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为上市交易房屋建成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5×40%。
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房屋建成时间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1998年9月8日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房屋建成时间在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5日的,按照2004年12月30日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房屋建成时间在2007年6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按照2007年6月16日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为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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