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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重污染天气预警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淄博晚报 2017-12-05 10:36 大字

晚报讯(记者赵晓雯沙红翠)昨日,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市级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市民应注意,按照规定,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机关、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等;车站、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除以上规定的区域外,在国庆、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市级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电影、电视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须报请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据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品种目录。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进货。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入烟花爆竹或者经批准施放焰火购入烟花的,应当到区(县)公安局申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罚机关给予奖励。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淄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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