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行政诉讼案件可选择管辖法院

淄博日报 2018-05-30 00:00 大字

本报讯5月29日,市法院发布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自6月1日开始在全市法院施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据悉,淄博市辖区内9个基层法院划分为3个片区,即张店区人民法院、周村区人民法院、高青县人民法院为第一片区,淄川区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为第二片区,临淄区人民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为第三片区。当事人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既可以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所在片区其他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张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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