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留置“第一案”21天办结

淄博日报 2018-05-06 10:40 大字

□本报记者刘淼

通讯员张彭报道

本报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国家监察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措施。近日,高青县监察委仅用21天就办结了该县首例留置案件。

3月26日,高青县监察委员会对该县芦湖街道石坡村会计李树良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采取留置措施,进行监察调查,高青县纪委同时立案进行纪律审查。

经查,李树良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同时挪用集体资金用于营利活动。4月12日,高青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李树良开除党籍处分。4月16日,对李树良解除留置措施,移送司法。当日,高青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树良作出逮捕决定。

这起案件是淄博市首例区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高青县纪委监委着力抓好机构、职能、队伍深度融合,强化纪法衔接、执纪执法贯通,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的工作衔接,真正实现“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目标,实现了1+1>2的执纪执法效果。

作为全市首例区县留置案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参照,更没有经验可借鉴。为此,高青县纪委监委统筹调配办案力量,成立了专案组。县监委主任李慧亲自审定调查方案,严格把关办案人员,安排纪检监察系统原有干部和检察院转隶干部混编共同办案,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特长,在实战中加快业务、人员融合。先后召开案情分析会、监委会5次,协调政法机关,批准留置、搜查等首次使用的调查措施。调查组成员和看护人员常驻留置点,争分夺秒、彻夜钻研案情,积极发现问题线索,巧用“手段”打掉留置人员心理防线。

该案从发现问题线索到启动初核程序、呈请立案调查、采取调查措施,高青县监察委员会均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请示报告,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积极争取上级纪委监委的支持和指导。为确保证据无瑕疵,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阅大量案宗材料,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办成铁案。

高青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陶军峰告诉记者:“在对李树良宣布留置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全过程中,都进行了拍照、录像,并于当天通知了其家属和单位。驻点医生对其进行常规体检,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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