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27件调撤率60.37%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两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对2017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27件,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25件。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案件89件、商标权案件130件、专利权案件84件;审结323件,其中判决89件,调撤195件,调撤率为60.37%。”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淑玲介绍了近两年淄博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案件占比增大,主要涉及淄博市陶瓷机械行业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化工行业的发明专利。新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类型从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侵权纠纷不断扩展到网络著作权、特许经营、民间文学艺术、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领域,新型案件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案件明显增多,个案审理难度增大。
近两年来,本地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占收案总数的40%,淄博中院妥善审理了淄博华光陶瓷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墨色陶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诉高青县御封井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大厂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诉淄博锦彩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等一系列为淄博市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提供优质司法保护的案件。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围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全国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着力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的知识产权保护,全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淄博工业强市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俩人被判刑
案情: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和假冒飞科剃须刀,金额共计114万余元。2016年10月18日,崔某某被抓获,当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飞科剃须刀18箱,金额6万元。2016年10月20日,李某某被抓获,查获其未销售的假冒南孚电池13340粒,金额9000余元,假冒飞科剃须刀414个,金额2万余元,其实际销售金额111万余元。
审判: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恶意窃取专利技术成果赔偿损失50万元
案情:原告淄博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理工大学系“挤压蒸煮淀粉糖浆原料的加工方法、加工装置和糖化方法”和“挤压加酶淀粉糖浆原料的加工方法、装置和糖化方法”的发明专利人。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山东理工大学签订以上技术合作协议,窃取以上专利技术及研究成果后,终止与山东理工大学的协议履行。某公司又将山东理工大学的上述专利技术以“一种淀粉糖节能、清洁联产新技术”的名称申请科学成果鉴定,并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某公司在南京证券网站发表招股意向书,将山东理工大学的专利技术作为其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公布。2013年,淄博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科技”)取得山东理工大学上述发明专利及技术成果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起诉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涉案被控侵权科技成果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及科技成果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其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侵犯了汇创科技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某公司作为淀粉糖浆的生产性经营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窃取山东理工大学的专利技术成果,损害汇创科技对该专利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权,致使汇创科技在还未实施使用该专利技术创造利润前,其潜在的商业价值和应有的市场份额已被某公司违法占有,故汇创科技因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市场竞争优势损失和经济损失是必然的。某公司在其股票发行时公开将窃取的专利技术作为其研发成果进行虚假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以为某公司具有研发玉米淀粉糖浆的科研实力的误解,该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赔偿损失5万元
案情: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剪力墙支撑垫块”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030165521.5,专利权至今有效。自2015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郭某某、姜某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上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经庭审比对,本案证据保全取得的水泥垫块与原告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附图相比较,产品均为剪力墙支撑垫块,销售范围与用途、功能完全一致,属于相同的产品。证据保全取得的水泥垫块的各个角度的形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形状整体设计相同,对于普通消费者观察能力而言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被告生产的水泥垫块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被告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实其对于与原告上述专利相同的建筑垫块也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被告的建筑垫块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明显晚于原告的剪力墙支撑垫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0年5月13日,因此,被告仍然构成对原告在先权利的侵犯。法院根据两被告的主观恶意、生产规模,并参照涉案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晚报记者陈菲菲通讯员张玉杰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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