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公告
[摘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公告
苏通泉、陈宝新: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兰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与原告雷建花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甘0702民初704号、(2016)甘07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程侠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雄善与被告程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康志勇、苏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甘07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培玉: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明与被告柳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刘业、曹治家: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芳与被告刘业、曹治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陈彪:
本院受理原告赵世明与你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雒晓峯、施天:
本院受理原告孙浩全、巨静与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刘锋、谢虎:
本院受理原告钟志华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甘民初字第7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新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王波、高兴晟、李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有林与被告王波、高彩虹、李强、杨震、袁俊涛、高兴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到庭,经过本院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甘民初字第5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行政庭5010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陈鹏、吴贤、吴雯、赵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田广与被告陈鹏、吴贤、吴雯、赵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杨宗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炳发诉被告杨宗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甘07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肃南歌舞团项目部、高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学敏诉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肃南歌舞团项目部、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甘07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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