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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被判刑法院发出禁酒令

张掖日报 2013-06-03 12:05 大字

日前,肃南县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醉酒后导致的故意伤害案。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告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禁止饮酒。这是该院发出的第一份饮酒“禁止令”。

被告人托某家住皇城镇泱翔。去年10月1日晚11时许,托某在别人家中喝酒,回家途中看到村委会办公室灯亮,便进去找村领导白某商讨自家房子的事情,商讨中二人发生争执,托某将白某拳打脚踢,致白某四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庭审过程中,托某对自己酒后失控伤人行为十分后悔,真诚悔罪、认罪,向白某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白某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托某平时有嗜酒的恶习,醉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差,常与他人发生纠纷,且此次犯罪也与其醉酒有关,为达到教育矫正目的,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依法做出禁止托某在缓刑考验期一定期限内饮酒的“禁止令”。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下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项条款的出台,在更好贯彻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强化对缓刑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从监督、约束其直接行为处下手,督促其主动接受教育矫正,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索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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