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兰州晚报 2018-08-10 03:52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晓刚)近日,随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危险驾驶一案维持原判,引起争议的货车载客超员驾驶一案落下了帷幕。

2017年9月12日18时许,在山丹县东乐镇北滩施工的北京送变电公司昌吉-古泉项目部打工的被告人何某,驾驶核定载人数3人的“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拉载工地14位职工,其中驾驶室乘坐3人,车厢内乘坐11人。由北向南行至国道312线2584KM与X224线交叉路口中国石油东乐加油站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

该案经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何某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10人以上。针对被告人辩称的货车超过额定人员载客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但是在实践中,有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还有一些未取得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甚至还有货车违反规定载人、拖拉机载人的。

法院认为,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是从事了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终审,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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