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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区连续撞车致一死两伤醉驾司机一审获刑10年

西部商报 2016-11-01 00:00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山丹县男子武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闹市区撞人后未马上制动停车而发生连续碰撞,致多人伤亡。2016年10月31日,张掖山丹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醉酒后驾驶从乔某某处购买的黑色无牌“尼桑”小型轿车送与其一同娱乐的朋友回家,当时车内乘坐8人(包括被告人及一名小孩)。当被告人武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超速行至常年设有小吃、水果摊点,人员较为密集的山丹县文化街路段时,将正在山丹县博物馆附近同方向行走的农民某某碰倒受伤,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武某未制动停车,进而继续驾车前行,车辆驶入道路左侧后,又将正在营业的小吃摊点碰撞,致经营者陈某某受伤,正在该摊点等待购买食品的周某某死亡;尔后又将在道路西侧停驶的甘GL××96号“东风”牌小型轿车碰撞,致使甘GL××96号“东风”牌小型轿车又将同在道路西侧停驶的甘GK××88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甘GJ××52号“三菱”牌小型轿车碰撞;后被告人武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过程中又撞在道路边的一棵树上,致使车辆无法继续行驶而停车。被告人武某下车后被在场的王某某等人控制至公安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被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1.43mg/100ml,无牌黑色“尼桑”小型轿车制动系统性能等符合国家标准、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范围为73km/h~74km/h。经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明知醉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第一次碰撞他人后未制动停车,发生连续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说明被告人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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