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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如何生效

张掖日报 2012-11-19 13:39 大字

案例

山丹县清泉镇城北村孤寡老人张大爷的老伴早年去世,远房侄子小张夫妇因住在老人隔壁,就一直照顾老人。夫妻俩对老人很孝顺,张大爷对他俩也很感激,便将自己所有的两间房屋赠与小张夫妇,以表达自己对他们的感激,自己保留永久居住权。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张大爷将房屋所有权证等交给了小张夫妇,但小张夫妇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双方办理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张大爷发现小张夫妇发生了变化,以前对他嘘寒问暖,现在却开始疏远他,对他不管不问,也不再照顾他了。张大爷经过咨询,知道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便决定要回自己的房产。而小张夫妇则认为,赠与合同已经公证机构公证,房产已经赠送给他们了,是不能要回去的。最后双方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告知:原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可以撤销。

说法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的赠与给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形成的一种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张夫妇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小张夫妇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张大爷房产赠与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赠与合同没有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张大爷赠与小张夫妇的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张大爷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要回自己的房屋。

(尤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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