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救助标准从二点五万元提高到五万元
本报讯(记者段晓梅)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张掖市出台《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明确临时救助对象、申请程序、办理事项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
《办法》明确,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救助对象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凡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办法》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口,要求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
《办法》规定,“小金额救助”(救助金额在800元以下)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救助,或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救助。
《办法》将临时救助最高指导标准从2.5万元提高到5万元,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一年内同一事由,经临时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后,因其他不同事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视情再次进行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与现行临时救助政策比较,此次出台的《办法》从救助对象类别、认定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优化,提高了救助标准,完善了实施救助方式,加强了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持续增强兜底功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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