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村主任挪用资金案
本报讯 近日,被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张某挪用资金罪一案,由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抗诉,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被告人向甘州区某村退赔挪用的70.11万元。
2016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与张掖某公司合作进行玉米制种。同年1至3月,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村委会资金紧张为由,向该公司预借制种款188万元并产生利息13.2万元,所借款项均被张某用于其承包他人的牛舍工程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致使村委会无法按期给农户兑付当年玉米制种款。截止到案发,张某尚有70.11万元未向村委会退还。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张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无罪。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核实案件事实,补充侦查新证据,抗诉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后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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