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将受处罚
本报张掖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郑朝华)5月22日,张掖市向社会发布消息,《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4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6月5日起施行。
据悉,《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严格把握实用、管用、能用等立法要求,结合该市实际,对迫切需要解决的能源结构不合理、治理责任不明确、处罚依据不充足等一些问题作了规定。在法规条款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与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条例》更具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张掖市地处西部半干旱荒漠地区,干旱多风,扬尘污染较为常见。《条例》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专门章节设置为第二章第二节,一共规定了七条防治措施,其中建设施工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以保证建设单位留出专项资金用于扬尘污染防治;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实施处罚。
据了解,张掖市2016年制定出台首部程序性法规《张掖市立法条例》,2019年颁布实施该市第一部实体法规《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的《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张掖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的第二部实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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