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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火锅烧伤致残 女子获赔4万余元

西部商报 2017-02-13 00:00 大字

(记者 李东朝 通讯员 葛小芳) 张掖一女子前往甘州区一火锅店吃火锅,在用餐过程中,由于火锅店酒精炉内酒精溢出起火,引燃该女子的头发及面部,致九级伤残。2月10日,记者从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获悉,火锅店赔偿受伤女子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580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2015年9月25日,李某前往甘州区一火锅店吃火锅,在用餐过程中,由于火锅店酒精炉内酒精溢出起火,引燃了李某的头发及面部,导致李某头面部烫伤。李某受伤后,在张掖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面部浅2度烫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治疗期间,被告为李某垫付现金5800元。2016年1月11日,李某将该火锅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经甘州区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和某火锅店负责人协商一致,由该火锅城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580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李某在被告火锅店就餐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火锅店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就餐设备应有充分认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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