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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鸡啄按责获赔偿 ——以案说法系列之二

张掖日报 2015-07-22 18:09 大字

[摘要]——以案说法系列之二

2013年,民乐县六坝镇村民宋某带着儿子到刘某家玩,下午经刘某同意宋某带着刘某的女儿刘甲(4岁)和自己的儿子到王某家玩,王某家有200只鸡,全部是散养,这些鸡平时就在王某家前后觅食,没有人专门放养。宋某的儿子、刘甲还有王某的女儿三人在王某的院子里玩耍,宋某则和王某聊天。正当刘甲蹲在地上玩泥巴的时候,一只白色大公鸡猛扑上去啄刘甲,将刘甲左眼啄了一个口子。经诊断为角膜血染。在此期间,共花去各种费用1千多元。事后,刘某找王某要求其赔偿,王某认为,刘甲到自己家中玩耍,是宋某带来的,又不是自己请来的。再说,刘某把孩子交给宋某,应该给宋某事先告知对刘甲的监管责任,刘甲受到鸡啄,自己又不是故意的,要找应该去找宋某,是宋某没有监管好刘甲,因此不愿意承担刘甲的医药费。随后刘某又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刘甲的医药费,宋某认为自己好心好意带刘甲和自己的儿子玩,没有什么不对。况且刘某当时也是同意带刘甲到王某家玩的,刘甲受到鸡啄,自己没有责任,也没用义务为刘甲承担医药费。三方争执不下,遂由刘某申请民乐县六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民乐县六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王某、宋某对事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经镇调委会耐心劝导说服,三方达成协议:宋某与王某共同对刘甲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王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

医药费700元;宋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医药费300元。刘某不存在任何过失,无须承担责任。

分析点评:本纠纷是一起因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责任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纠纷中王某没有对其饲养的鸡采取任何管理措施,致使公鸡啄伤了刘某的女儿刘甲,引起角膜血染,造成较大损失,这虽不是王某行为上的故意,但王某与上述损害后果有直接关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所以王某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另外,非监护人经监护人同意将其孩子带走,监护人虽没有明确告知非监护人监护职责转移的义务,但非监护人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本纠纷中的宋某带自己孩子和刘某孩子去邻居家串门时,任由孩子在一起玩耍,实际上未尽充分、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因此,宋某与王某要对刘甲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不存在任何过失,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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