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民乐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掖日报 2012-05-07 15:17 大字

刘晓芳:

本院受理原告项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项琥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六坝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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