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算“恶势力”吗?

张掖日报 2020-04-01 17:10 大字

2016年2月11日晚,张某酒后到高台县商品街某动漫城娱乐,因玩游戏不快,遂打电话纠集李某、王某、许某等人到动漫城滋事。张某持铁质圆凳将自己娱乐的游戏机显示屏砸坏,又持王某提供由许某取回的棒球棒继续对动漫城内其它游戏机进行打砸。李某持圆凳砸坏台游戏机后,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头面部,后被围观人员挡开。张某、李某等人共损毁各类游戏机7台,经鉴定,被损毁游戏机价值12950元。

2019年6月1日张某、李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以来,张某、李某二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次,参与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3次;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1次,参与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4次;被告人王某、许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1次。

今年1月7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14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王某判处有期徒九个月,许某判处有期徒九个月。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闱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恶势力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可知,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权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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