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19人领刑!
4月1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伟、郭某峰、丁某林、王某炳等19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二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中种集团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从原酒泉市、高台县、定西等地先后招聘63户农户,种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于中种集团名下的、位于肃州区上坝镇的3120亩农场土地。中种集团以向租赁农场土地的租种户发放玉米制种面积,从玉米制种款中扣除土地、房屋租金的方式经营农场至2008年。
一、寻衅滋事罪
2008年底因制种行业效益下滑,没有玉米制种面积向农场种植户发放,中种集团欲调整经营方向,但是遭到农场种植户的反对,并以土地及房屋租金价格太高为由拒不给付2009年度土地及房屋租金。2010年1月14日,中种集团向农户收取土地租金时,农户以中种集团不交电费为由与中种集团工作人员王某等人发生纠纷,郭某峰将中种集团农场办公区域电线割断,郭某峰、郭某、姚某辉等人将王某殴打致轻微伤。中种集团在无力维持农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农场的部分土地签约租赁给原肃州区临水乡农民丁某、史某耕种。2010年2月24日,丁某等人进驻农场,与农场场长胡某等人办理农场土地、机井移交手续时,被告人张某伟、郭某组织、煽动农场种植户阻止丁某租赁土地,被告人桂某元、姚某辉、王某炳等人在农场对丁某、胡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丁某轻伤二级,毁坏丁某等人的5辆汽车轮胎,迫使丁某解除与中种集团的土地租赁合同。
2010年6月,为了将留守该农场的中种集团场长胡某赶走,让中种集团彻底失去对农场的经营管理,被告人张某前、王某炳煽动张某、姚某辉对胡某进行辱骂、威逼、恐吓,被告人张某前、张某在胡某头上套内裤进行侮辱,逼迫胡某离开农场。至此,中种集团彻底失去对地质队农场的经营管理权,农场的1980亩土地由63户租地农民自行管理、耕种,造成中种集团农场在2009年至2016年8年间的土地、房屋租金300余万元收益无法实现。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12月8日,酒泉市某菜业有限公司出资1280万元受让中种集团酒泉公司100%股权及其全部债权。2017年8月21日,酒泉市某菜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禾泰农业对中种集团酒泉公司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17年1月,禾泰农业要在农场办公区架设监控,农场农户不接受禾泰农业接管农场,被告人王某炳、桂某元等人将禾泰公司架设监控人员打伤。2017年3月,为了阻拦禾泰农业进驻农场,被告人张某伟、当某虎煽动农户用农用拖拉机将农场大门封堵,限制禾泰农业工作人员自由出入,妨碍禾泰农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长达50余小时。
为逼迫禾泰农业退出农场管理,达到继续不缴纳土地及房屋租金、强占农场土地的目的,2017年11月,租地农户自发成立了“老年会”和“中年组”,“老年会”的成员有被告人郭某峰、王某炳、李某元、张某前等10余人,郭某峰为负责人。“中年组”的成员有张某伟、当某虎、闫某平等人,该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分头传达等方式,组织、煽动、胁迫农场种植户,以诸多无理要求为借口,多次到市、区、镇等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缠访、闹访,辱骂、围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8年3月底和4月5日,春耕时节,被告人郭某峰两次召集“老年会”“中年组”成员开会,会上传达不给改造费就不让禾泰农业开井浇水灌溉的决定,并将此决定分头传达各农户,以此达到把禾泰农业赶出农场的目的。2018年4月7日,农场农户发现禾泰农业派人欲开井浇水,按照“老年会”“中年组”决定,农场50余户农户采取阻挠开井、砍断机井电线、损毁、填埋水渠等方式,阻拦禾泰农业对农场耕地和绿化树木进行浇灌,严重干扰了禾泰农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农村土地基本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应当得到维护,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被告人张某伟、郭某峰、丁某林等人因土地租赁发生矛盾纠纷后,聚众采取打人、堵门、闹访、阻止浇水等手段破坏农村农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某伟、王某炳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前、王某炳、张某、姚某辉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晶晶
法官释法: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集团。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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