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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病“神水”过轻处罚等于纵容

西部商报 2016-07-18 18:25 大字

罗志华

从2015年6月起,一种名叫“豫原之露·生命百分百”的饮品,通过口口相传的直销模式,在登封市宣化镇广泛销售,有不少农民解囊购买。这种饮品被描绘成高科技产品,号称具有“包治百病”的功效,每瓶售价高达近400元。今年3月,当地对此展开调查。近日,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饮品的生产厂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7月16日《大河报》)

5万元看似不少,但与这类饮品昂贵的价格及极高的利润相比,真可谓九牛一毛。因为售价近400元一瓶的所谓“神水”,其成本不过几元,只要卖出130瓶水,其利润就可超过5万元。且从今年3月份的报道来看,当地受骗的民众不在少数,一些人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地购买,说明只需几个人的销量,就能替生产厂家交上罚款,处罚无关痛痒。

将普通饮品吹嘘成具有治病功能的“神水”,首先违反了广告法,但这起案件的处罚额度与广告法的相关内容不符。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饮品的广告模式为口口相传,属于直销模式,极少产生广告费用,按广告费的倍数来处罚显然不合适,应按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来处罚。

此外,违法推销“神水”,除了广告违法,销售行为也违法,因此处罚不仅要针对广告,更要针对销售行为及其后果。不少通过“神水”治病的人不仅耽误了病情,而且付出了高昂的成本,比如有人曾因盲目服用“神水”而导致心脏疾病恶化,不得不花费28万多元实施开胸心脏手术,这些账虽不能完全算在“神水”头上,但显然也不能漏算。因此,在工商部门处罚非法广告的同时,食药监等部门也应考虑依法给予处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是如此,应鼓励和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索赔。

同样是执行广告法,杭州一炒货店曾因包装袋上的一个“最”字,就被处以20万元罚款,相比之下,对于一个包治百病的“神水”,只处罚5万元,在效果上几乎等同于纵容,如果过轻的处罚不予纠正,想必厂家会欣然接受,并满心欢喜地谋划下一个类似骗局。

当前,被吹得神乎其神的饮料时常会在市场上出现,不少都在打“按广告费用倍数处罚”的擦边球,采取直销模式来逃避处罚,假如打击时教条地理解广告法,或处罚仅仅局限于广告法,都会给不良商家留下可乘之机,唯有通过联合执法和多头打击,才能确保罚责对等,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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