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正确引导解决信访难题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9日17时许,高台县出租车司机郭某驾驶车辆与张掖市汽车运输公司机关某驾驶大型客车正面相撞,造成余某等9名学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9名学生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5月仅医疗费就高达453873.35元,且治疗仍然继续。9名学生家长先后到县、市、省上访,要求政府处理,社会影响较大。高台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进行处理,并指定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9名学生提供法律援助。
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兴权律师办理。刘律师接手此案后,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肇事车辆按校车对待由政府赔偿的不正当要求,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学生家长接受了律师建议,将出租车司机郭某及其丈夫王某(车主)、张掖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车司机关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高台县育才小学等6方作为被告起诉到了高台县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2012年6月23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判决9名学生的医药费损失453873.3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额内各赔付10000元,超
出限额的433873.35元,由被告郭某、王某共同赔偿60%即260324.01元,互负连带责任,由被告高台县育才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被告关某和张掖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40%即173549.34元,互负连带责任,并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额内直接给付。
案件点评
这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通过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得以妥善解决。不仅维护了九位学生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还有效地解决了社会矛盾,化解了信访积案。
相关法规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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