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技术性上诉自食苦果
本是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期间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获得了法律的从宽处理。然而一审判决后,他却反悔了,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坚持上诉,未曾想给自己追加了刑期。近日,这起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公开宣判有了结果,改判后被告人被加重处罚。
案情是这样的。 2019年 9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赵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73.3毫克,远远高于醉酒驾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赵某系滕州市某企业的正式职工,同时还是一名中共党员,案发时已临近退休。如何能将案件拖到退休后再审结,成了赵某最关心的问题。在侦查阶段,赵某对其工作单位、党组织关系所在等个人信息屡次三番更改,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了居住地,延误了案件的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向赵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赵某对此不予理会。在法院审理阶段,赵某为了继续拖延时间,对证据提出了十余项异议,质疑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质疑公安机关对血样保存的科学性,甚至质疑办案民警的办案资格。针对赵某提出的种种“疑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详细的补充侦查,搜集证据材料百余页。面对详实有力的证据,赵某在开庭前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此,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赵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原本案件到这里就算结案了,可让人想不到的是,赵某竟然在判决书送达后反悔了,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书面上诉。
滕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事实认定及量刑均提出异议,是对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其在判决后提出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用行动表明了其不认罪、不认罚,原判所确认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事实已不存在。因此,该院以此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赵某的行为有违司法诚信,检察机关提出对赵某取消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期减让的理由成立,并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赵某的定罪部分和附加刑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这比一审判决增加了十五日的刑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行为,不仅表明其并非真诚悔过悔罪,更有悖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因此检察官提醒,企图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较低量刑后,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获得更低刑期的被告人,如不真诚悔罪悔过,无正当理由“出尔反尔”,最终只能是“自食其果”。姚媛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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