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滕州市超期未检车用气瓶进行治理的公告

滕州日报 2021-12-23 07:06 大字

滕州市各车用(CNG/LNG)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其他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安全监管系统监测,滕州市目前有部分车用气瓶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使用超期未检的车用(CNG/LNG)气瓶极易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威胁车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决定对滕州市超期未检车用气瓶进行治理,鉴于当事人登记信息不完整,无法取得联系,现将有关超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公示(因版面限制,具体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名单见滕州日报微信公众号、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tengzhou.gov.cn/zzq/zfbm/gsxzglj/ggtz/202112/t20211220_1362800.html),请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检验、注销手续。

一、申报检验或办理注销手续

请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名单列明的超期未检气瓶的单位(个人)自公示之日停止使用超期未检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到资质齐全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超期未检不再使用的到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气瓶注销手续。

二、办理报废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废处理,同时注销气瓶使用登记证书:

(1)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

(2)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的,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3)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三、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各承担气瓶报废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除气瓶的使用功能。

(1)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

(2)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四、禁止性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各车用(CNG/LNG)气瓶充装站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气瓶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的车用钢瓶,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枣庄市行政审批局:3168801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977168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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