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人员协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刑拘
近日,某投资咨询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滕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打击。在抓获公司主要负责人后,4名财务人员也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从事辅助工作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主办此案的经侦大队民警介绍,该公司以月息1.5% 和 2% 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此次抓获的4名犯罪嫌疑人为公司财务人员。
面对讯问,4名犯罪嫌疑人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他们认为:“钱存进了公司或老板的账户,我们自己不发展业务、不收业务提成、只领取工资,怎么就犯法了呢?”办案民警在对公司经营体系、模式进行调查后确认,他们4人先后在公司从事填写收据、合同、发放利息、协助客户到银行办理转账等工作。
据经侦大队民警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提出“ 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 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刑事责任范围。”虽然这4名财务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具体的业务提成和收益,但是其本人参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在明知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客观上协助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公安机关对该4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刑事拘留。
经侦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将于今年 5月1日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孔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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