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进一步明确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事项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刘林昊)近日,市发改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事宜。
通知指出,根据《关于公布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每户每月5.00元;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每户每月3.00元,由居民交纳”的规定,缴纳了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居民,垃圾处理费按照每户每月3.00元的标准,由居民另行缴纳。
通知明确,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代为收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协商确定委托代收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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